全球收入为:500+20+30+40=590万元。上述所得在我国应缴企业所得税590*25%=147.5万元。
已经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为:20*24%+30*25%+40*28%=4.8+7.5+11.2=23.5万元。
抵免限额为:A国:20*25%=5万元,B国:30*25%=7.5万元,C国:40*25%=10万元。
综上,A国和B国没有超过抵免限额,按照实际缴纳税款抵扣,C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过抵免限额,按照限额抵扣,所以该企业可抵免的税额为:4.8+7.5+10=22.3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47.5-22.3=12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