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1 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销售额× 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其中,销售额为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款项除以(1+ 征收率)即由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征收率分为4% 和6% 两档。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和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适用4% 的征收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和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个体工商户适用6% 的征收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7 条第1 款和第2 款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 ~ 20000 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 ~ 20000 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 ~ 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