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8日,世界性《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我国正式履行该公约规定的义务。 《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在烟草制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其面积不得小于包装可见部位面积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