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还是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制品。
根据本案调查取证的情况,执法人员虽然是在当事人商店中查获了违法运输的卷烟,且当事人不能出示有效的购货证明,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王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违法主体必须是卷烟零售客户,因而B县局将王某的行为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是错误的。
虽然卷烟是在当事人的商店中查获的,但王某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其他有效运输证明,并且王某将卷烟搬运到商店里的行为是其无证运输行为的一种继续。所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制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即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按市场批发价的70﹪予以收购,处以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3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