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对低保金领取存折丢失的,低保户凭乡、镇(街道办)证明,农村信用社要及时予以补发,补发存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自2009年元月起,城市低保户领取低保金必须凭户主身份证(或户口本)、低保证和存折到当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领取。
城市低保对象因病、因残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别人代领,代领人在出示低保户户主身份证(或户口本)、低保证和存折的同时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证件不全或证件不符合要求的,农村信用社不得发放低保金。农村信用社对代领人员要做记录。
对低保金领取存折丢失的,低保户凭乡、镇(街道办)证明,农村信用社要及时予以补发,补发存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低保金只能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农村信用社领取,户口所在地没有农村信用社的,可到当地政府指定的农村信用社领取。
城市低保金原则上一月一领,对城市低保户3个月(含3个月)以上未领低保金的(非本人原因除外),农村信用社要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名单。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办)应及时到低保户家里了解原因,对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停发低保金,并通知农村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