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但是未申报,能不能作废重新开。

2025-04-05 18: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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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当月作废发票应符合以下条件(国税发〔2006〕156号):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如果受票方已经将发票认证,并通过的话,发票是不能作废的。只能通过开红字发票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