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作废发票应符合以下条件(国税发〔2006〕156号):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如果受票方已经将发票认证,并通过的话,发票是不能作废的。只能通过开红字发票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