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地震灾区过渡安置点水电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9〕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我市供电、供水企业坚持“先建设后收费”的原则,全面及时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下达的过渡安置点电力设施建设和安全供电、供水任务,为保障全市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贡献。由于供电、供水企业长期没有正常收取过渡安置点的水电费,已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地震灾区过渡安置点运转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29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过渡安置点水电费收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
确保过渡安置点正常运转的责任主体是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安置点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公用水电费、“三无”和“三孤”等特殊困难群体发生的水电费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受灾群众自行承担的水电费,要研究制定合情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二、收费时间和收费方式
2009年1月1日后发生的水电费,由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一收取,按月支付给供电、供水企业。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过渡安置点群众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合理配置管理人员,减少管理维护费用。要加强社会监督,安置点各项资金、费用的使用和收缴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公开,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过渡安置点的受灾群众搬入永久性住房后,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置空置的活动板房。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