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者身份不明如何赔偿

2025-04-05 23: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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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交通事故中,可能会出现死亡人员身份不明的情形,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 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 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至于赔偿问题,虽然死者身份不明,但是交通事故肇事者仍应承民事赔偿责任,不能 因为死者身份不明而拒绝赔偿。 规定,对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依据调查的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罚身份明确 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 费和遗物,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申请人民法 院“宣告失踪”的时限规定,二年后依然无亲属认领的,其赔偿费和遗物上缴国库。 同时,2004 年施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1 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 明,肇事方同意赔偿的,死亡人员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经法医鉴定死亡人员 男性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二十一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 被扶养人推定为1 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10 年。“无名尸”的损害赔偿费用交由道路交通 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此规定针对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的赔偿问题,做出了更 加细致规定,并且明确了此种情形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同时,将赔偿数额向道 路基金管理机构 提存的规定,消除了难以结案的诉讼难题。

回答2: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答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