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回复------ 【刘某咨询:】 我和其他三名雇工在赵某经营的个体餐馆打工。赵某经常无故拖欠我们的工资。我们认为他违反了劳动法,要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但赵某却称自己是个体户,不受劳动法约束,劳动行政部门也无权管,他与我们只是服务合同关系。请问:我们与赵某之间的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 【孙源律师回复】 可以明确的是,赵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该规定表明:劳动者与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劳动关系都归劳动法调整。 我国《民法通则》第26条对个体工商户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赵某经核准登记从事餐馆经营,因此赵某属于个体工商户。 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对“个体经济组织”作出了解释:“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所以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的范畴,因此,个体工商户与雇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我国《劳动法》。 从以上规定可知,你们与赵某之间的关系适用劳动法,赵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