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种方式主要在结果上不同。
不受理的案件,如果没有新证据或者新的事实,不能再就本案提起诉讼了,因为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而退回检察院,说明本案可能达到受理标准,只是欠缺了某些东西,等检察院补充完毕后,可以再次起诉【这个程序才是经常使用的,法院不可能得罪检察院的;要是法院敢不受理检察院的案件,估计那法官也快活到头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你好,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也就是一定先受理),首先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的管辖,和指控犯罪的材料是否齐全。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应当自诉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如果有帮助,请采纳。祝好。
前者是不受理起诉。后者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符合受理条件后再受理。
我老公运走私猪自首去的,现在关押七个多月了,现在案子从法院又退回到检查院?要等多久才会开庭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