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了:
利润总额不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法规定调整利润总额以后得到的。
按2007年的举例吧。
利润总额17万元,费用化加计扣除的部分=6*50%=3万元,也就是表3第四列第三行中的9万元(6+3),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7-3=14万元,按照15%的税率计算,就是2.1万元(四舍五入就是2万元)。
同理,2008年的利润总额按上述思路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自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2009年的不知怎么了,按理说不用交了,可偏偏交0.12万元,搞不明白,就算交的话,也是0.075万元。这块不用纠结,思路明白就行。好吧?
利润总额因为前面缺少点信息,可能不能说是对是错。
咋回事呢?看第7行资本化后形成了无形资产,是不是进行了摊销增加了费用呢?不然利润总额的变化对不上。
见面礼,先采纳再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