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经企业批准办理辞职手续(须在档案中有原始手续)的,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有关职工辞职后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4]340号),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