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国家的行事原则是维护国家利益,但其具体行为各异。首先,利益不一定都合法。其次,处理国际关系未必都合乎国际法。但只要有利可图——即使是阶段性利益——些国家仍可能出于利益而违反国际法,于是就产生了利益和实现利益的合法性问题。
在国家安全问题上,最基本的利益是反侵略,保卫本国国民和国土的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是最大的合理、合法性,有违这项利益的行动和规制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但是,国际社会尚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中,迄今难以普遍接受超国家行为体的降临,联合国事实上也未能充分履行维护所有成员国国家安全的责任,这些原因使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准则”难以被普遍遵守。有些国家出于安全恐惧,不能将国家安全寄予外部环境必然友善的假设之上,也不把塑造友善的外部环境作为安全战略的终极依托,而是通过研发核武器来掌握国家安全的主动权。在当代,朝鲜开发核武器就属于这种类型。
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框架下,核武器的扩散不符合国际期待。但对各条约成员国而言,国家安全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重要性甚于条约责任。主权国家保全国家安全是其国家行为的天然法则,履约乃是为了促进国家安全之利益。如果继续履约有损国家安全,那么通过各种手段不再履约才具“合理”与“合法性”,不过此举将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构成违法。国家安全和遵约、履约可能并不总是一致,这种矛盾反映了核扩散问题上的利益详谬。国际法上的体系安全利益与体系成员(或非成员)的单体安全利益之间可能存在的不一致性,是蕴涵于当今核扩散现象中的本质矛盾。
各国论谈防扩散,均含一个隐性假定——站在自身利益上讨论问题——而非首先考虑国际安全。在当代,被《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承认的核武器国家大体从三重角度确认当今世界的核扩散不利于自己的国家利益:从有核武器国家立场,不希望核武器技术继续蔓延;作为地区稳定的受益一方,需要维持对己有利的局面;作为国际社会的主要国家,均承担责任与各国普遍合作,营造一个更不利于发生核扩散的国际安全环境。显而易见,阻止核扩散的发生将消耗有核武器国家的资源,是促使它们合作的推动因素。
鉴于国家行为体将国家安全置于国际安全的利益之上的现实,那么可以认为不是每个国家或者是每个《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成员国在任何时刻都必然认同防扩散的利益高于一切。于是,即便怀有最好的愿望并为此努力,核扩散仍有可能发生。国际安全需要多方有效合作,一方或者数方未必能够逆转核扩散的发生。一国即使不威胁他国,也未必能够阻止威胁性国家的出现及其威胁性行为。因此,总有国家感到自己面临着威胁。当然,各国的威胁感知未必总是正确的,有可能高估或者低估了安全威胁。
一个国家用以解释其发展自身核武器正当性的逻辑,同时可能在法理与道德上妨碍其制约当前核扩散现象的持续发生,无形中产生了解释防扩散的适用性的双重标准。从本质上看,它所揭示的就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的不必然一致性,而要解除核扩散的这一利益详谬,就必须同时处理好国家安全合法性与国际安全合法性之间的协调。惟其如此,才有可能塑造国际和谐。但强权、霸权现象在短期内不会从国际政治中消失,由安全动因引起的核扩散尚未终结。 尤其在伊斯兰世界中,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寻求核武器的动机可能还会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