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条例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1项和第2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1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2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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