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闻和视频上看主要涉及的有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人民、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中华保险、华安保险、建信人寿、平安养老等11家公司的当地支公司,本案争议就是到底属于意外身故还是自杀骗保行为,保险公司的调查依据大概是周先生这几年购买许多保险并且是多家公司的,且一年前发生过自驾车溺水,从这事以后够买的都是巨额的交通意外险,而最近又把几个大额保单的受益人变更给子女,再考虑到他的债务方面,可能有利用保险法避债的嫌疑,相比普通投保人属于比较异常的,仅凭这些怀疑有骗保;但是最终公安部门也没鉴定出是自杀;而周先生的行为虽然比普通客户可能“异常”,但都是正常合规的购买及变更行为,保险公司想拒赔就要拿出是自杀的证据,如果拿不出就必须履行合同理赔;最后据说平安开始率先理赔,其它公司也陆续赔付了事。 保险法上只有寿险并且是购买满两年的寿险自杀才赔付,其它情况险种都是不理赔的;保险受益人这块也是规定被保险人指定给谁,理赔的钱就给谁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被保险人的生前债主及法院都无权动,如果没指定就是按法定顺序了,法定必须优先偿还被保险人他生前所欠的债,剩余的钱由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三方共同继承,这三方都没有人的话,他的爷爷奶奶外ye外婆及他的兄弟姐妹才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