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所谓家庭承包方式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承包单位,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的承包方式。其特点是: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不论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除非他自己放弃这个权利。也就是说,这些农村土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是人人有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承包权。二是以户承包,也就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包户家庭中的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三是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这主要是指耕地、林地和草地,但不仅限于耕地、林地、草地,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都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例如,在实行一村一品、一乡一品等种植瓜果花菜等其他经济作物的地方,凡是应当人人有份的,就应当实行家庭承包方式。但有些农村土地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份的,有的园地、养殖水面、荒地等由于数量少,在本任何经济组织内做不到人人有份的;有的四荒地虽多,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不愿承包,有的根据自己的能力承包的数量不同,这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些承包方式都是以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透明度高,便于群众监督,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能够合理地利用这些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