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区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是这样写的: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某某在某小区街道,使用暴力抢劫路过此地的某某某的手机和现金时,被公安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并且符合《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未遂。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在法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某某某的报案登记,被抢物品的陈述,证人某某某的证言,公安人员某某某的抓获正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
通常应该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