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兵照样应该进行兵役登记并领取兵役登记证。兵役登记和征兵有关系,但不是绝对的因果关系,简单说并不是进行兵役登记就必须要去当兵。兵役登记是国家统计适龄人口,为战时进行战争动员中的兵员动员而开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按照《国防法》规定,所有适龄青年都要参加兵役登记。征兵和兵役登记的关系主要是兵役机关在所有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中,本着符合条件,并且本人自愿的原则,规定预征对象,然后经过身体检查和政治审查,最终确定应征入伍人员。因此,参加兵役登记的人员中,只有少数人能够参军入伍,参加兵役登记而不去当兵的人还是多数。
登记不一定当兵,当兵必然经过登记。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