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颁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没有明文废止,仍然有法律效力,不过与2005年08月05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效力级别要低一些。也就是说,如果同类问题,国务院颁布的有明文规定,按国务院的执行。国务院没有规定的,如果安徽省有规定,就按安徽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