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5年1月11日到工作单位上,并签订劳动外派合同。16年10月休过一次年假,到17年1月后

2025-04-19 10: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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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2016年开始休年休假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自在不同工作单位累计工作满一年的, 自第二年度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享有的年休假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

职工2014年12月16日入职,至2015年12月15日满一年。2015年度剩余日历天数17天,按17÷365×5折算不足1天不予计算。用人单位从2016年安排年休假符合法律规定。

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