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5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
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注意上面第4小条以及注1的规定.
窗台如果达到以上规定,可以随意开扇,如果窗台低于以上规定,需要作防护栏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