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2001年颁布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