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判处死刑必须民愤极大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根据适用死刑从严 少杀 慎杀原则 感化为主 惩前毖后 挽救 可以判处死刑 有下列
1、自首、立功情形;
2 、被告人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3 、毒品掺假情形;
因为毒品纯度的不同表明其内含毒性成分多少不同,纯度极低的毒品流人社会后的危害性必然小于纯度高的毒品,所以规定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 、特情引诱情形;
因为被告人因受特情的犯意引诱、数量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其主观罪责相对轻些,况且因特情介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不会继续流人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考虑。
5、以贩养吸情形;
尽管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查获的全部毒品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不能扣除被告人可能用于自己吸食的部分,但是量刑时特别是适用死刑时,应当考虑其个人吸食的情节。
6 、初次犯罪情形;因为初次犯罪即被查获,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小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 、毒品共同犯罪情形 ;
8 、家庭成员毒品共同犯罪情形;
9 、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郎执行的情形。
这主要是根据犯罪情节和立功表现来判定的,去原来按照罪行会被判处死刑,但由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就可能会从宽处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过无期徒刑。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