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以下简称《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三部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是明晰产权。以均山、均股、均利等方式,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二是勘界发证。在实地勘界“四至”的基础上,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三是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等。四是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出租、入股、抵押、转让等。五是保障收益权。承包的收益除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交纳的费用外,归农户所有;通过降低税费和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让利、还利于民。六是落实责任。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