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21 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时,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除以上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