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可以后续报销的。
以广州市为例,依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在结算医疗费用后及时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超过1年未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不可抗力或存在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申报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审核后,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参保人员,原则上通过社保卡服务银行拨付到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中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扩展资料:
社会医疗保险就医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诊疗规范和诊治指南及参保人员病情,为参保人员办理出、入院手续,参保人员应予配合并遵守住院规定。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