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未给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护或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且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3、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实施的规章制度,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是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的;
5、因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辞职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和方法在47条,即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到6个月的支付0.5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到1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法第38条当中规定的只是员工可以与企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通知企业的情况。根本就没有对辞职赔偿的相关条文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