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用地买卖情况十分普遍,但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村土地被征收,补偿安置房使宅基地造成心理失衡,由此引发纠纷。宅基地将被征收。应该赔偿给卖方还是买方?
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这个问题,一个是合同效力,另一个是司法实践。从合同效力的角度来看,房屋所在地是销售合同中的一个特殊主题。法律对房屋出售有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房屋所在地属于农民的集体所有。房屋用地的转让只能在村民之间进行。因为法律限制了宅基地的买卖双方的身份,严格来说,如果买卖双方不是买卖双方,那么合同无效。
但是,实际上,地方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相应的放宽规定,因为使用宅基地的权利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项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有联系,而不是允许转移到集体经济组织。外面的人,特别是城市居民。如果一般购买者是农村村民并且是宅基地的实际使用者,并且购买者仅在此处的房屋现场建造房屋,则可以认为该房屋无效。总之,如果购买者是城市居民,则销售合同必须无效。如果购买者是同一村庄的村民,则销售合同必须有效。如果购买者是村外的村民,则大多数合同无效,并且合同在某些条件下有效。
合同的有效性决定了补偿金和安置房的所有权。如果合同有效,则买方有权使用房屋用地,而从土地征用和拆迁中获得的补偿金当然是买方。当合同无效时,从理论上讲,宅基地的使用权尚未转让,使用权仍归卖方所有,拆迁补偿费应退还卖方。但是,如果这显然不合理,并且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必须分析第二个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