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在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时,首先要知道涉税争议的事项,必须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超出法定复议范围的事项,行政复议机关或机构不予受理。在判断争议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事项时,应考虑下列三个因素:一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一般只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复议对象,抽象的行政行为一般不属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二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有两个重要原则,即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适用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而合理性原则适用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三是行政复议原则上只限于解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和其他争议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纳入处理对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确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税务机关不存在什么障碍,但是有时候纳税人也会遇到非常尴尬的境遇,比如税务机关相互推诿。遇到这种情况,纳税人也可以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选择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涉税行政复议过程中,纳税人应该对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视。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即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国务院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授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每一个行政机关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行政行为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在选择申请行政诉讼时,应注意行政诉讼事项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要涉及两种情形:行政处罚合理性诉讼和行政复议合法性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两个法律制度的衔接,是由以下两项法律原则所决定的:一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行政复议并非终局裁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决定对所争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最终裁决。二是行政复议并非必经阶段原则,行政复议的存在主要是考虑效率,而行政诉讼则更具有公正性的裁决。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处罚诉讼时,纳税人和代理人要分清哪种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一)规定,纳税人对罚款行政处罚不服的事项,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纳税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还有,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都是行政处罚。而其他行政行为,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强制措施;非法要求公民、组织履行义务;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抚恤金等都不是行政处罚。对于不属于行政处罚的事项,人民法院不得判决变更。纳税人和代理人应该清楚,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这个争议点不是合法性问题,而是合理性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不服涉税行政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在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复议期间内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应当遵守两个十五日的期间规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例外。纳税人和代理人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注意,税务行政法律救济方式中,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需要解缴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