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根据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