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也能税前扣除,是应为我国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的记账原则进行核算。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原则,是指以应收应付作为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而不问货币资金是否在本期收到或付出。
也就是说,一切要素的时间确认,特别是收入和费用的时间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责任)已经发生为标准。
权责发生制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因为税法上也是认可权责发生制的,所以即使没有实际支付,但是计入成本费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人们因使用权利、或如信息、服务等无形财产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如: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