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明确: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范围较广,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例如餐费发票、住宿发票、超市购物发票等。
根据上述规定,所有人员(包含公司员工及促销员)提交的,开票日期为2017年7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必须填写我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发票抬头的公司名称必须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匹配一致,否则财务将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