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侮辱、诽谤他人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十五条规定,不得载有以下内容: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扩展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者《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申报表》,并加盖对应的公章;如实准确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
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公示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受理日期后二十日内,通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和内容提要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核制度新规定】1、主人公不能太花心,小三不能有幸福;2、80后未婚生子情节一律绕道;3、拒绝鬼魂,“异能”人士只存在于儿童剧;4、校园内不能有早恋,不能有暴力等等都成为严格审批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