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点:明朝中后期是自愿对外贸易,主要是宣扬国威,朝贡贸易。晚清时期是被迫对外贸易,处于逆差器。
特点:①明朝以前中华文明始终处于世界领先地位,隋唐时代完成了“中华文化圈”的总体格局,中国成为周边及至亚洲地区经济文化交流的中心。②明以前的中外关系,以互通使节、贸易往来和文化交流为主。③明以前的诸朝政府基本采取了对外开放政策。
趋向:自明至清的对外政策,由开放到闭关自守,出现反殖民侵略斗争的趋势。
原因:①内因是明清时期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渐趋衰落和腐朽。②外因是日本倭寇侵略我国东南沿海和西方殖民者东来。
后果:①闭关政策阻碍了国内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②妨碍了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③导致中国的落后,以致进一步受到西方侵略。
明朝中后期是自愿对外贸易,主要是宣扬国威,朝贡贸易。
晚清时期是被迫对外贸易,处于逆差器。
明朝后期与晚清时期的对外贸易的不同之处有:
明朝中后期是自愿对外贸易,主要是宣扬国威,朝贡贸易(朝贡贸易就是中国政府与海外诸国官方的进贡和回赐关系);晚清时期是被迫对外贸易,处于逆差器。
明朝的海禁与清朝的闭关锁国对当时中国的对外贸易影响不同
(1)明代海禁始于明初,终于隆庆,时张时弛主要目的都是遏制东南沿海倭寇的侵扰,在海禁时期,海洋贸易体系主要通过朝贡和官办的方式进行,对中国海外贸易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明末正值世界历史上的大航海时代,中国商船和商人在这种科学政策的引导下一度从“海上马车夫”荷兰人手中夺取了亚洲的海权。在明朝末期,明朝海防也随着贸易力量的强大而逐渐恢复昔日的荣光,一度击败葡萄牙,荷兰等海上强权国家,并于朝鲜摧毁了当时东亚最具有竞争力的日本海军,夺回了整个东亚和南亚的部分海权,甚至前往东亚贸易的西方船只都要向福建的海军将领郑芝龙缴纳关税银。
(2)“闭关锁国”政策是指清王朝严格限制和禁止对外交往和贸易的政策。这种政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a.清朝统治者的短视和无知是“闭关锁国”的直接原因;
b.封建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较稳定,对外来商品有较强的抵制作用,这是闭关锁国政策的经济根源;
c.清朝统治的需要。为防止中外反清势力的联系和西方殖民主义的渗透,清朝统治者实行闭关锁国政策。
闭关锁国政策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对西方殖民者的入侵有一定的自卫作用,但它毕竟是一种消极落后的政策。因为闭关政策并不能削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力量,反而阻碍了自己的发展,使中国丧失了对外贸易的主动权。
明朝中后期对外贸易特点
走私海外贸易发展兴盛
明代中后期走私海外贸易发展兴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社会经济的发展形
成的对外贸易扩张,为走私海外贸易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明代中叶以后
,
社会经济有了
很大程度的发展,社会分工水平进一步细化
,
民营手工业生产水平显著提高,规模较大的手
工工场开始出现。
第二,
朝贡贸易不能满足国家对海外产品的需求,
更重要的是不能满足海
外对中国产品的需求。在海禁政策下
,
朝贡贸易作为唯一合法的海外贸易形式,受到很多条
件的制约。明代前中期仅设置泉州、明州、广州三地市舶司
,
到了嘉靖年间因倭患严重,又
唯有广州市舶司得以保留。
而且政府还对朝贡的日期和次数进行了限制,
如琉球两年才许入
贡一次,安南、占城等国贡期为三年,日本则十年一贡。显然
,
在这样的限制下,贸易的需
求不能得到满足,
走私海外贸易作为替代的贸易方式发展起来也就毫不意外了。
第三,
世界
市场发展的需要。
随着西方殖民者的东来,
亚洲市场和欧洲市场的隔离状态消失,
海外贸易
逐渐具有了全世界范围的意义。虽然这一因素带来的后果具有双重性
,
然而殖民者经营的亚
洲内部贸易及跨洲贸易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走私海外贸易的发展。
海寇和海商一体
明代中后期的贸易商人,
都是集海寇海商于一体。
终明一代,
朝贡贸易与施行海禁并行,
相辅相成,
与私人海上贸易对立。总的来说,
朝贡贸易和私人海上贸易是此消彼长,朝贡贸
易由明初的鼎盛到明末的衰落甚至瓦解;
私人海上贸易却随着海禁政策的松弛,
由明初的分
散、
小规模的暗中进行而逐步发展,
至明末甚至出现以郑氏海商集团为代表的大型武装海商
集团。
私人海上贸易在官方看来是“海盗”
、
“海寇”
,实际上是商寇难分。嘉靖朝刑部主事
唐枢说:
“寇与商同是人也,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
”实际上,在传统社会
中,
只要两国的边境有居民存在,
就有商品交换的可能性,
这是私人海上贸易得以长期存在
的根本原因。隆庆元年“部分”开放海禁,私人海上贸易蓬勃发展,但官方对此的管理仍时
松时紧,至明末因武装海商集团的出现而达到顶峰。
中日走私贸易的扩大
明代中后期,明代和日本的朝贡贸易已经完全断绝。日本政府,因中国断绝其贸易
往来,
正常的贸易渠道被堵死,
除以倭寇方式劫掠和走私贸易外,
基本没有获取明朝商品的
途径。
而倭寇又受到明朝军队的沉重打击,
基本退出中国,
因此走私贸易是日本获得中国商
品的唯一方式。然而,由于往日本的贸易路近利厚人们照样“舍死趋之若鹜”
。据说“得一
艘我福船价干金,鸟船数百金”
。
《批点通签节略》记载,焰硝铁金行二十倍于土价,而他锦
绚器物;过数倍”
,加之当时日本的白银生产量增加,白银在日本的购买力低于中国,如万
历四十三年
(1615)
,
1
两白银在日本只能到大米
1
公石
1
斗
3
升,而在中国可以买到
1
公石
7
斗
4
升。天启前后
(1620
一
1630
年
)
,日本的金银比价为
1
:
13
,而中国为
1
:
8
到
1
:
10
。
因此,到日本从事走私贸易一般可获巨利,如当时福建抚臣所说
“其去也,以一倍而博百
倍之息;其来矣,又以—倍而博百倍之息。
”即正是这种高额利润的引诱,遂使海外贸易商
无视海禁王法,纷纷往日本从事走私贸易。其实,至万历三十八年(
1610
)
,对日本的诲禁
已经是名存实亡,这从福建巡抚陈于贞的《海防条议》中可以看出:
“
近奸民以眼日本之利
倍于吕宋,擅给票引,任意开洋,高桅巨舶,络绎倭国,将来构通接济之害,始不可言。
”
自此之后到明亡的
30
多年中.往日本贸易的走私商船数量
—
般都是直线上升,据《罗山先
生文吏》卷十二载:
“
南京、福建商舶,每岁波长崎者,自此
(
指
1610
年
)
遂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