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5日。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为18℃±2℃,但不得低于16℃。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等于14℃或者高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国家供暖温度标准 为18℃±2℃ 主要包括以下 三个指标 1 室温标准 集中式采暖居室 中央1.5米处 气温的适宜范围为 16~20℃ 分散式采暖居室 中央1.5米处气温的 适宜范围为 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