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的提问,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又称司法精神病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关于精神错乱的辩护等,是由鉴定人运用专业理论、技术和经验,就案例所涉及的精神病学事项,所进行检查测查和判断的一种科学活动。 司法精神病鉴定对机构、人员的资质要求很高。涉及刑事案件时,依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应当是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才有资格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一般是:公、检、法、司等机构先进行委托,提交聘书/委托书、卷宗、病情资料、知情人资料等,要求资料尽量完整;鉴定人提前阅卷,必要时请委托机构补充相关资料;在预约日期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并做心理测查、脑电图等相关检查;集体讨论,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与其行为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要求的格式,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委托机构,并对委托机构进行解释。一次鉴定无法确定结论的,可以再次鉴定或住院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或对方不服,可以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不同鉴定结论,法院有权决定采用某个鉴定结论,而不采用其他的结论。没有经过这样严格程序进行鉴定,任意说某某有何种精神病、应具有怎样的责任能力等等,都是不负责任的。 鉴定一般由3人以上的鉴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参与)进行集体鉴定。鉴定形式可以是门诊鉴定、住院鉴定,个别案件作缺席鉴定、死后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一种精神病学专家证言,是关于精神病人法律能力的评定。它是法律证据之一,只有被司法机构质证、采用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不被采纳,则是一张废纸。现在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情况越来越多,越发显得司法机构对鉴定结论质证、采纳的重要性。 同时,鉴定人还应该遵循严谨、客观、公正、公平原则。鉴定人如与被鉴定人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如果鉴定人做虚假鉴定结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http://jianding.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491 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家属或者委托代理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