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管局对新的外贸企业都会有一个辅导期,辅导企业做好相关申报备案工作
2、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起90天,不是只完成交易也不是只开证之后,而是指实际付汇或实际收汇开始计算,就是外汇在银行
3、在辅导期到期时,到外汇管理局拿个表格填写一下,并写个简单的工作报告就行了。到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会辅导你如何填写表格及如何写报告 的。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外贸商业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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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一、“30天”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取消“90天”
自2012年7月1日起,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
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单证收齐申报手续。
三、“180天”
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3个月”
若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贸企业
1、外管局对新的外贸企业都会有一个辅导期,辅导企业做好相关申报备案工作
2、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起90天,不是只完成交易也不是只开证之后,而是指实际付汇或实际收汇开始计算,就是外汇在银行
3、在辅导期到期时,到外汇管理局拿个表格填写一下,并写个简单的工作报告就行了。到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会辅导你如何填写表格及如何写报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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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协助外贸型企业成功转型
近年来全球经济不景气,海外消费信心与消费力的不足使得自2011年开始,中国出口型生产企业越加艰难。中国政府一直也在寄希望通过拉动内需来提振经济。
未来5-10年,中国本土内需市场将拯救一批原外贸业务为主的企业,然而多数外贸型企业面临对本土市场不了解、缺少管理及渠道开拓型人才、经营管理水平低下及品牌意识淡薄等难题。为了避免此类企业客户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最终钱没少花,而效果不佳等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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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系统、立体的解读行业
包括:行业年度销售额、行业主流企业竞争力研究(前10名)、行业消费格局、细分消费群特征、行业渠道分析研究、零售终端政策研究、行业利润结构分解、主流产品研究、营销策略研究、行业主要潜规则等。
目的:通过以上综合研究,再对比企业转型过程中拥有的资源及资金等实力,挖掘行业目标缝隙市场(Niche Market),为企业真正进入市场找到机会点。
说明:以上整个研究,一般将历时30-45工作日。
2、协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并设计执行路径
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制定、中短期发展目标明确、资源如何有效配置、执行团队如何组织及规划、企业管理规范、营销策略及促销方案设计、产品定位研究、目标消费群购买决策因素研究、产品定价策略、产品渠道开拓方案设计、财务预算及监管计划等。
目的:通过战略制定以及相关准备工作,企业将有序的开展各项工作,包括团队招聘、资金运用、产品研发、市场定位、促销政策等。不再摸着石头过河,浪费转瞬即逝的商机。
说明:以上整个研究及策划,一般将经历90-180工作日。
3、辅助企业进行转型并导入相应的行业资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外管局辅导期指的是外管局辅导企业做好相关申报备案工作的期限,其期限规定是根据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起90天是,开始时间是按照实际付汇或实际收汇开始计算的。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八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扩展资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信贷、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来料加工、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进出口退汇等业务,以及区内企业、辅导期企业等主体实施专项监测,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第三十条 外汇局对B、C类企业以及经总量核查与专项监测后纳入重点监测范围的企业进行持续、动态监测。对于指标出现较大偏离、连续偏离或相关指标反映情况相互背离的企业,可实施现场核查;对于指标恢复正常的企业,解除重点监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