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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指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的工作经历,以及在农村工作的经历。下列情形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1)在市直机关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2)在市直机关直属或派驻机构(如分局、支队等)、执纪执法部门一线工作岗位工作的经历(如分局、看守所、拘留所、基层大队、中队等),以及在基层单位挂职、驻村蹲点、下派任村书记的经历;(3)大学生村官在村的服务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4)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等与年限有关的资格条件,均以2015年9月20日为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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