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状的证据原件一般由法院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给法院交纳后,自己保留一份,自己写的、签过字的都是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