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2009年2月27日 国税函[2009]98号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中途不得改变。
公司开办费的核算,首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下设置开办费的二级科目,还可以根据费用发生的情况,设置相应的三级科目,以方便你统计费用和核算。
企业在筹建期间的费用,归集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
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将开办费按规定进行摊销。
对于开办费的摊销办法,一般有二种处理情况:
一是对于开办费金额不大的,在正式投产后一次性摊销,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科目。
二是对于金额较大的,可采用分期摊销的办法,一般情况是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摊销。在税务上认可的金额较大是指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用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