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公司无清偿能力,如何追加该公司股东?

2025-04-03 16: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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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能追加公司股东。因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注册资金对外承担责任,如果该公司无清偿能力,你只能申请法院对这个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回答2:

答:根据您的情况,该公司为法人,独立承担债务,在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公司清算,是指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身经营不善或者经营期限到期及其他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被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强制要求清算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自行清算,达到公司解散及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结果。
但若是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则会对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若是股东抽逃资金,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也会对债务承担责任。
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