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风险。
民法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同时规定了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结合到本案,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已超过3年,如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向业主提出过履行请求(即通知单、EMS、催款函),则无法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在业主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必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将驳回物业公司超过3年部分的物业费诉讼请求。
二、物业公司诉讼,如被法院驳回,将对物业公司造成不可逆的后果。
就前面的分析,能清楚看出本案如提起诉讼,由于证据的问题,法院很大可能会因为诉讼时效问题而驳回物业公司超出超过3年部分的费用请求。并且一旦驳回,业主必定不会缴纳这部分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再要求业主缴纳这部分物业费将不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