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权利主体资格的认定
1、注册证明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中,原告一般为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授权的发行人)。如果是前者作为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则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为适格的主体,证据一般为该软件的注册证明,依各国通例,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便产生,所以享有或行使著作权勿需以是否出版或履行登记、注册或其他任何类似的程序为前提,但为诉讼起见,提供著作权来源国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或出版物以证明自己为著作权人,无疑为较便捷的途径。如果是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则其应提供使用许可合同,如果合同就侵权诉讼的资格做了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可以按约定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一般而言,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在取得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形下或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放弃的情形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公证与认证要求
如果原告提供的著作权证明为域外形成的,为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1款对域外形成的证据要求①,该著作权证明还必须经过权利来源国的公证机关或公证人的公证及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
3、《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双边协议
作为著作权人的外国公司或自然人,在提供该软件著作权在本国或第三国的注册证明书的同时,应确保其著作权的来源国与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与中国有双边协议,若两国均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则根据其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其可以直接享有中国的法律为其著作权提供的保护,即与中国的著作权人享有同等的待遇。若在双边协议中,约定有同等待遇或互惠的要求,则也可以受中国的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 侵权证据的搜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l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证据的收集与提供是一个决定胜诉与否的关键环节,由于侵权人使用侵权软件的隐秘性与封闭性,以及软件本身易删除的特性,所以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己独立收集侵权证据是极其困难的,所以他们经常借助公证机构、法院或行政机关来调查或收集证据,所以原告提供的证据通常为公证的证据、法院诉前或诉讼中保全的证据或行政机关(如版权局)现场检查记录。尽管取证的成本比较高,但是这些证据的效力在形式上通常高于原告自己独立收集的证据。例如在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纠纷案中,原告Autodesk公司的提供的有关被告龙发公司侵权的证据就涵盖公证证据,诉讼保全的证据以及北京市版权局的现场检查记录清单。
三 实际损失与合理开支
1、实际损失
在诉讼中,原告通常把涉诉软件的市场价格作为其实际损失,被告的抗辩一般为市场价格并非实际的购买价格,其中的优惠部分应当排除的实际损失之外。法院在认证实际损失通常以市场价格为基准,但是如果其认为某软件的定价过高时,其可以参照同类型软件的市场价格,作出适当的调整。
2、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内。”
总之,开支应为制止侵权行为或诉讼而支出的,而且应合理,然后才可能为法院所支持。
四 侵权之主观因素的考量
在确定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时,法庭会综合侵权人使用侵权软件的商业目的、侵权的主观故意状态、侵权方式及后果等因素,而后确定赔偿数额。在所列举的几项考量因素中,法庭在界定是否为“商业目的或商业性使用”时,遵循的是“用于经营并获取利益”的原则,若将侵权软件用于经营并获取利益,显然使用目的为商业性的,但是若实际用于经营但无法确定是否获利,则只能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了。然而笔者认为,只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安装并使用,不论是否获取了利益,都可以推定为“商业目的或商业性使用”。
关于侵权的主观故意状态则较容易认定,一般而言,只要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安装并使用即可推定为侵权行为为“故意的”,若受到著作权人或行政机关的警告或处罚后继续使用,其侵权的故意将十分明显,这时,法官将极可能支持原告提出的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进行著作权登记究竟能解决哪些实际问题?
一, 企业申请软件著作权的好处:
1、保护版权,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直接证据;
2、不涉及核心技术,不易泄密;
3、政府和商业项目竞标的资质条件;
4、是申请高新企业资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等税收减免的必要条件。
5、对于所有权人来说,也是申请职称、科技成果、资金项目的依据。
6、有助于软件的转让、宣传和经济价值的实现,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二,个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的好处:
1、技术入股:软著作为核心知识产品入股;
2、职称评定:转正、评优、职称评定能力的证明;
3、人才证明:人才引进、落户、特殊正常加分项。
软件著作权流程:
1,自行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就是自己准备好资料,然后通过微信预约后,按约定时间,自行前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现场申请登记。
2,邮寄资料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这种方式主要适用对软件著作权申请资料相当熟悉的著作权人,在全国任何地方的都可以,优点为不花费任何费用。不足的是,办理时间过长,如果出现补正可能出现申请不下来的情况。)
3,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办事处申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设立了三个分中心,分别是:a,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西南版权登记大厅;b,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华东版权登记大厅;c,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粤港澳版权登记大厅;)
4,委托代理公司进行申请。(目前有不少平台包括像阿里云等都有此项服务。优点是方便、快,不足是需要支付费用。各个软件著作权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进行申请。)
“著作权”即“版权”,它是指文学、科学作品、艺术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主要包含以下十七项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该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虽然是自作品完成后就自动产生了,但这并不代表作品著作权登记办理就不存在意义。结合多年从事在 版权登记代办机构的工作经验,咕咕狗可以肯定地说,以作品著作权登记为核心的版权登记在维权事件中,显得十分重要。
1、若您的作品被别人进行版权登记的话,除非您有其他足以推翻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持有证书的一方便被认定为作品著作权权利人;
2、“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要求权利人拿出作品原创性证据,此时假如权利人手上拥有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便能轻松拿出证据,是著作权人反盗版维权行动的重要条件;
3、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申请对作品著作价值进行评估时,需向评估机构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若您的作品被侵权了,但并没有相应的 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维权之路定将十分艰难。进行著作权登记主要就是解决这个问题。
避免后期产生的版权纠纷。因为版权只是表示登记时间,
由于很多作品的特殊性容易引起权属纠纷,因此关于作品的源头——原作品的权利确认显得尤为重要。
在作品创作完成第一时间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而记录作者和作品基本信息的证书具有初步证明的法律效力,这可以从源头上理清权属:
一方面,权利人可以放心大胆地授权使用,不仅一开始就明确自己的利益,还可以在产生衍生作品后,确保自身利益在版权产业链中不流失;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出现权利纠纷,著作权登记证书将可以作为非常有力的第三方证明,有效避免或化解纠纷,而这对目前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的影视行业是非常有效的版权保护方式。
因此从确权、授权、维权三方面看,进行作品版权登记都是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