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以及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处理与监督法规,该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此外,医学会是社会团体,不属于法定司法鉴定机构,医学会又和医疗机构同属卫生部门,所以,在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是很难作出公正公平结论的。而且,一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没有鉴定人签字的,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不公是无处举报申诉的,即没有部门监管。法院一般以医疗行为是专业性的只认鉴定结果,不管是否公正。
以医疗过错诉讼,那应该由司法部门的鉴定机构鉴定,这样那个即便是有不公正之处可以向司法部门举报。
http://www.ssfjd.cn/WebCN/WebInfo/WebInfoList05.aspx?ID=34&f=33,这是司法部鉴定机构网,该网页有关于医疗过失等信息。
根据所述法院拖延时间不审,多数是证据对你有利,现在需防治他们在病历上面钻字眼做文章,根据民诉法民事案件一般是在半年结案,建议向上一级法院院长反映目前的情况,请求监督。还有无论在审理中还是一审结案都要及时查阅案卷,这个很重要,以免被蒙骗,当前司法腐败是有目共睹的,另外,律师为了生存,也不一定能正义的,希望这些提示有所帮助。另外关于病症虽然被拖延了但是一定得抓紧治疗,以免更大损害,身体是自己的。
以下摘录有关法律和法规:
(法发[200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三)《决定》明确国家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解决了上述人员和机构资格的统一管理问题。《决定》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决定》的上述规定,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以促进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第四条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中华医学会章程》第二条“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卫生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您好!
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是程度在两个层次的,可以说是根本不同的。举例来说,做药房工作,本来发药发10粒,不小心发20粒,这是差错,虽然不行,但是也不会出大事情。如果把甲药错发为乙药,用药用错了,发生严重后果,那是医疗事故。
法律文件是很严肃的文件。如果在起诉书里关键词写“医疗过错”,那法院人员看了,怎么处理啊?起诉书用词一定要正规,要尽量“法言法语”,用法律词语讲话,如果法律术语说不来,就用白话说,不要自己造出一个词语来。“医疗事故”,不能写成“医疗过错”。
再则这么大的事情,如果法院一二个月都没有动静,就要到法院询问一下。人民法院不是“……衙门八字开”,当事人大胆去问嘛!
你可能是关心医疗过错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我觉得不存在谁轻谁重的问题,只是鉴定的机构不同而异,只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能为你赢得官司,不要在乎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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