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的,原投资人对转让前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执行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追加该企业现在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追加原投资人为被执行人,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判决确认后才予执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换句话说,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极责任人。这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明显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