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获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5-04-05 15: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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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地大京发〔2012〕37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获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获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5月30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获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办法

为调动广大教师申报各类科技成果奖励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学校研究决定对我校教师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含)以上的科学技术奖予以奖励,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我校教师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得的省部级二等奖(含)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均属于奖励范围之列。

二、奖励标准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150万元/人。

2.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励150万元/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80万元/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奖励50万元/项。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30万元/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奖励5万元/项。

三、奖励办法

1.获奖者向科技处提交奖励申请,并出具能说明获奖单位、获奖人在获奖项目中排名次序的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2.奖金的发放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科技处对获奖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校务会议最后决定奖励名单。

3.奖励以获奖项目为单位核算。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根据参加获奖项目人员的贡献大小,在项目组内部进行奖金分配。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对获得科技成果奖的科技工作者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03〕54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经2012年5月28日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