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质押是一个中性名词,利好利空的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担保法》第67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股权质押的效力有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质权保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