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储量可分为矿井地质储量、矿井工业储量和矿井可采储量。
矿井地质储量是指矿井技术边界范围内的全部煤炭储量;矿井工业储量(Zc)是指在井田范围内,经过地质勘探,煤层厚度和质量均合乎开采要求、地质构造比较清楚、目前即可利用的储量,矿井可采储量(Zk)是矿井设计的可以采出的储量。故
Zk=(Zc-p)C
式中p——保护工业广场、井筒、井田境界、河流、湖泊、筑物等留置的永久煤柱损失量;
C——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不低于0.75;中厚煤层不低于0.8;薄煤层不低于0.85;地方小煤矿不低于0.70。
矿井生产能力亦称井型,是指矿井设计的年生产能力(万吨/年)。有些生产矿井因为原来没有正规设计,或者因为原来的生产能力需要改变,故需对矿井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后的综合能力,称为核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