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可以撤销案件吗

2025-04-04 01: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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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派出所就会停止侦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而对于公诉案件,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回答2:

1、如果是检察院自己提出的案件,可以撤销;如果是公安局立的案件,检察院只能建议撤销,而不可以撤销。

2、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扩展资料:

情形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61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

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察权

回答3:

1、如果是检察院自己提出的案件,可以撤销;如果是公安局立的案件,检察院只能建议撤销,而不可以撤销。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3、《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扩展资料:

由检察院直接立案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三)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四)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六)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七)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刑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回答4:

  1、如果是检察院自己提出的案件,可以撤销;如果是公安局立的案件,检察院只能建议撤销,而不可以撤销。
  2、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回答5:

如果是检察院自己提出的案件,可以撤销,如果是公安局立的案件,检察院只能建议撤销,而不可以撤销。

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应及时移交侦监部门,形成监督合力;其次从调阅案卷中发现线索。

定期调阅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对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跟踪,发现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及时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立案的,及时发出撤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津、沪、渝等18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此次《决定》规定了特别的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此,有人提出疑问,认为设定侦查阶段的可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可能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线。

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来说,在法院没有审判之前,如果侦查机关撤案了,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等于宣布了犯罪嫌疑人无罪。实际上,这需要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发展实践来加以认识。

参考资料:凤凰网-“特别撤销和不起诉”会否混淆“罪与非罪”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