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自应当履行向承包人给付建设工程价款的义务之日起,至今已满2年,那么承包人需要证明,自己不停的主张过权利、或者对方曾经承诺会履行义务等符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且刨去该情形影响,尚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否则即便人民法院受理,但是债务人如果以超过2年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在债权人不能证明存在中止、中断影响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将不会保护承包人,也就是债权人的债权。
在尚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除建设工程不适于折价或拍卖的部分,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或向人民法院请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建设工程价款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得到优先受偿。
当然,如果发包人作为债务人,可以使用现金的方式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则不必采取上述较为繁琐的方式。
2、发包人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未支付的,除建设工程不适于折价或拍卖的部分,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建设工程价款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得到优先受偿。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5条、137条、139条、140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